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对从业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中文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类别:政府法规
印发单位:卫生部
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分享
规范发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近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修订的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内容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