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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砸死女童谁的责任

银行砸死女童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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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砸死女童谁的责任

4月23日上午,河南一男子带着2岁左右小女孩在银行营业厅办业务。男子办完业务整理东西时,小孩独自走到填单台边双手趴在柜台上想抓柜台上东西玩,却导致柜台承重失衡倾倒并砸搜肆中小孩胸口。男子当即将孩子送往医院,小孩却在转院途中身亡。这则消息确实让人看了难受,毕竟自己也是有小孩的州漏并人了。那么悲剧既然已经发生,小孩死亡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册迹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中的小孩,在走向银行填单台并趴在上面抓东西的时候,其实银行工作人员是看见的,但并没有对小女孩采取安全措施,并最终发生悲剧。也就是说如果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立刻将小女孩抱开,小女孩也就不会遭此不幸。因此,银行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小女孩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该男子是小孩监护人,那么从法律上说是有监护责任的,对小孩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通常来说,应当让小孩保持在自己视线之内,当预见或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而男子在办理银行业务的时候,并没有管小孩,而是任由小孩独自走动,并没有尽到一丁点监护责任。所以,对于小女孩的死,银行有责任,但小女孩监护人也是有责任的;因此,银行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