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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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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喝酒败坏党风,喝酒影响工作,喝酒浪费钱财,似乎酒就是罪魁祸首,于是禁酒就理所当然,也令人快意。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无论是八项规定、公车改革,还是党政机关禁止兴建楼堂馆所、清理违规办公用房,严格办公用品标准、禁止配备高端办公用品等一系列举措都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强烈信号,车轮上的腐败、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反四风工作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党员干部是引领社会风气的方向标,新疆省在严格干部管理工作上,出台了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可以说正是对从严治党、治吏精神的一脉相承,对接待饮酒问题树纪律、立规矩,痛击官场酒文化沉珂的举措值得人们点赞。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开轩面场圃 把酒话桑麻”、“劝君更饮一杯酒、西出阳关无古人”、“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等诗歌名句深入人心,酒中道出的更多是朋友之情、离别之意、报国之志,正所谓千言万语尽在一杯杯清酒之中。饮酒本身无可厚非,小酌可以怡情,但当酒这一佳肴被带入到政治场中,却逐渐被变了味、走了样,谈工作摆在了酒桌子上、考验干部看其能不能“酒精考验”,“感情浅舔一舔、感情深一口闷”、“能喝一斤喝八两,这样的干部要培养”、“酒杯一端,政策放宽”,不知何时起,喝酒成了一些地方推动工作必须迈过的一道坎,能不能喝酒也成为考验干部的'不成文规定。谈项目要喝酒、办审批要喝酒、想提拔要喝酒,好像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后才能好办事、“千杯不倒”、“万杯不醉”才能成为领导的“心头宝”,于是有的人拼了命在酒桌子上挣表现,而生命又怎经得起如此折腾?过度饮酒乃至拼酒,轻者在身体上亮起了红灯,胃不行了、肝不行了、脚痛风不能走路了,重者更有直接被撂倒在酒桌子上,拿生命为陪酒买单,如此痛彻心扉的案例屡次发生,鲜活生命的逝去难道还不足以让浸染在官场酒文化余毒中的人们清醒过来?

喝酒陋习之风必须狠刹,中央的八项规定就是一记重拳,进一步规范了公务接待标准、纠正了公务接待中的不正之风,新疆的禁酒令更是把规定细化,明确要求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因外事接待等特殊情况必须报纪检机关审批,实实在在的举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禁酒令一出,不仅是对干部自身的保护、有利于干部的身心健康,更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风气,以立规矩、明纪律的方式将饮酒拼酒干工作的陋习彻底摒弃。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酒桌子上的“三拍干部”还少吗?禁酒令是刚性规定,犹如一道紧箍咒为作风建设加码,下一步的关键还在逗硬落实上,对敢于越界者必须按照规定严肃追责、从严处理,才能切实树立起纪律的高压线,当然,干部自身也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过度饮酒的危害,从思想深处彻底摒弃“靠喝酒办事、晋升”的错误观念,唯有思想树牢、制度跟上的双管齐下,才不会再让酒精成为压倒干部的最后一根稻草。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2016-09-20 19:59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对违法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法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