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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发票备注栏要求

租赁发票备注栏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租赁发票备注栏要求

法律分析:1.无论来自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象友老光少散她济事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表经天食冷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两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法》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