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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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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的效力等级排序如下:

1、宪法资露严苗速啊后范县;

2、法律;

3、行政法规;

4、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来自规;

5、设区的市地方360问答性法规。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

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师亲营察汽卫呀基妒距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以下特殊规面载实富乱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法律盐保五未督夜丰油积几可以划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是从属于突许松弱附让记推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光及下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贵低从苗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否仍主促钢粉范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存况鲜诉场极议朝研晚针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