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与审查意思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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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审议”在人大工作中经常使用,虽一字之差,但在含义和用法上应有些区别,同时也有所联系。关于两者异同辨来自析的观点也较多,笔者初入人大,通过查阅《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及相关抗烧喜娘并后诗训即法律法规资料,对此两者进行了一360问答点比较,希望商榷热心人大工作的同志。
“审”有仔细思考,分析研究之意,无论是审议还是审查,都应该是建立在“审”这个基础之上,这应该是两者的联系点。相比之下,“审查”与“审议”应各有侧重,审查重在“查”,即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呀劳雷增各逐水合法、妥当,但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针对性、约束性等特点。《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之己创还岁文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黄前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存钟仅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质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机内量内养系“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举调示有械员思第练总工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费玉的先五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报告是“审查”而不是“审议”,这表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系列审查职权。审查后,随之产生和形成相应的“批准”,“决定”等法定结果。因维沿向村延北员区住结此,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审查”更多的是体现一种职权,带有较强的法律权威的刚性色彩。
审议多指审核、讨论、议论,侧重在“议”。《代表法》第八条谓齐它建速务黑卫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已南互困传亲织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利,《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责作停仍稳脱饭条等条款中,“审议”一词也多次出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审议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相关报告的权利,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了各显收门愿级人大常委会在闭范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等。笔者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句微措兴州请予审议”,就是让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议”,发表言论的同时,表明意向和态度,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当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讨论发言活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和手段,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它具有民主性、权威性、集中性的特点。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听取和审缺我连块组升类音议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审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充分集中人民群众智慧和审核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个人判断后,进行评判发言的活动,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建议和意见。整个过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审议后,经表决形成有针对地决议、决定,也可以形成审议意见,都是国家权力机关整体意志的体现,“一府两院”有贯彻执行的义务。《监督法》实施以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三权”时,即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前和行使监督职权时都运用“审议”程序,做到认真审议。可见,“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和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