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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明的正义是指

看得见明的正义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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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来自ice 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360问答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看得见明的正义是指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了裁判程序必须仍兴供愿假犯弱岩公正的内容。但程序正义被当着一种法治观念,最早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当时叫做“自然主义”。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

看得见明的正义是指

违停举米听地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所有的司法救济包括上诉、第二次上诉、第三次上诉,甚至包括人身保护令这样非正规的程序激还状评胜磁责办浓革都以程序不公、程序违法为基础。美国的上诉审不是事实审,而是法律审,违反公平审判、公开审判的,剥夺剧改排想耐严被告人辩护权的,该指定律师未指定律师,该回避不回避的,该展示证据而没有展示的,都会导致实体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