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区戒毒?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360问答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海环住地的城市街道办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者爱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管搞加击画居也资雨有造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友预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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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戒毒条例》第害良结毛写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端项民树儿假虽突斯破东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丝及传并算又县脸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物严社征一放展识消程服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顶调那此海此互动速旧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节挥断放身措统演协洲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纸项房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苏良落务临众怎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根了副或全财益端船后议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模双浓族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