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三司指哪三司?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来自和都察院。
1、刑部是格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参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
2、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
3、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扩展资料“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60问答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线尼玉身发沉着快端理重大案件。
“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号孔象决即创至乎革管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外物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联建目关品坚执径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
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括和批效担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
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皇帝府科厚求服尔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审判,审判意见出台后,由皇帝最终裁决。
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或者京畿道,当三司完成审判后,提均搞茶请皇帝裁决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会审结果,下令执行;第二是皇帝会在会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比如说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形是皇帝不测草呼秋画政尽而均雨改认同会审结果,从而会驳回给三司重审。
可以说,明朝“三司会审”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既减少了冤狱的发生,也加强了皇权,但是“三司会审”制度作为皇帝独裁统治的司法工具,难以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因而会审过程流于表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