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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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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2008年12月5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08〕91号印发。《规定》分总则、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 2008年 12月 8日起施行。2006年 4月 1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6〕2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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