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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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发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自2016年5月27日起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国税发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自2009年2月2日起失效。
4)、根据国税发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二)、(四)、(五)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国税发192号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仍在执行中,全文有效就。
3、国税发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仍然有效。
4、国税发192号 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已全文失效。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68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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