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是什么?清朝时期的职能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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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2.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代废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职权大为提高,不过明代有一点特殊,它的特务机构即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特别发达,故至明中、后期时,基本对官员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处罚、行刑范围大大超过了刑部。
清代虽然废除了明代的特务体制,但满人岐视汉人至甚,虽不象蒙元一般将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满汉界限还是很分明的,汉人民众包括官员,基本由刑部处罚,但对于满人(其时称为“旗人”)只能由全满人担任的“步兵衙门”和“宗人府”来处罚,汉官不得过问。
隋唐时期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
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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