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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谁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谁管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谁管辖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规定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在该合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不具有该案主管权限为由,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有效仲裁协议的,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