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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底,闫锡全(北京空军军官副团,张家口万全县人,)拿着离婚证找某某自我承诺和某某结婚,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3月在某某老家举办了结婚酒席。共同生活期间,闫锡全又与前妻复婚,后隐瞒结婚事实和某某继续同居在一起一年半。期间闫锡全老婆刘苏红知道自己的老公和某某同居生活,不但不告诉某某闫锡全已经结婚,而且还和老公共同恶意长期隐瞒结婚事实,二人没有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闫锡全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举报信尊敬的北京军区纪委领导: 您们好! 被举报人:闫锡全,男,系北京东丛返交民渗族饥巷干休所主治医师(副团)。 为了打击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北京市崇文门西大街东交民巷干休所闫锡全在职期间存在严重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违反国法,军纪行为举报如下: 1、 被举报人2012年拿着军官证,称单身,没有小孩,以谈对象为由与我发生不正当关系,2013年2月导致我怀孕,2013面4月引产。给我造成了继发性不孕。 2、被举报人2014年1月底拿着离婚证跟我在2014年3月举办结婚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6年7月。同居期间隐瞒我和前妻办理结婚手续,后夫妻二人共同隐瞒已婚事实继续跟我同居一年半。使我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给我以后的生活带来了阴影。 3、 被举报人隐瞒婚姻的事情曝光后,拒不承认错误,假借名誉权诉讼掩盖其长期欺骗我感情,霸占我身体的违法行为,给我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上情况属实,都是我亲身遭遇。请党组织认真调查按照党纪、军纪条例严肃处理,我要求给我回复处理结果。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的事操心受累。 此致敬礼举报人:我举报信我已交军委纪委,等待处理结果,再审程序启动中等待北京高院对闫锡全名誉侵权案的最后结果,如果判决书内容还是于事实不符,我会去检察院及最高院控诉。我会以事实及法律为准绳对闫锡全提起自诉重婚罪,不会这样结束的。感谢一直关心我的人。人生难免会做错事,有些错误可以被原谅的,有些错误,注定了永远都不会被宽恕。现在我明白了,这事到了今天这个地步,你不但对你犯下这一个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没有任何的悔过之意,还把所有的错误都推卸给别人,你真是死有余辜。隐瞒婚姻与女性同居,已违背人伦道德,铸成大错,可你不思悔过,竟然在女性之情后妄图逃脱罪责勾结贪官,将大清律例把玩于权钱之下,所行之事令人发指,你后边犯下一个个错误就是为了掩盖你的第一个错误你一步步走到今天所有的惩罚都是你咎由自取。老天有眼会将让你无法见光双目失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隐瞒已婚的男方违反了自愿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之所以说隐瞒已婚的男方违反了自愿原则,是因为女方只是愿意与未婚者同居,而不愿与已婚者同居。但是,隐瞒已婚的男方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则越做越造成更大的损失;赔礼道歉也是越做损失越大;受害方主要诉求的经济赔偿则难于确定金额。三、赔偿标准对于赔偿的尺度,宜以同居的时间长短、人 流次数,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为赔偿尺度。对于未生育的,一般的被骗女性的精神损害不亚于因身体受伤导致九级十级伤残的人所受的精神伤害,有的被骗女性考虑到自己的一辈子都没了,所受的精神伤害就更大了,所以宜参照十级至八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果曾经人流的,宜根据医学数据,如果人流次数达到难以再生育的一般次数的,损害赔偿金额宜等同于人身损害的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比例宜隐瞒已婚的男方负主要责任,受骗的女方负次要责任。四、如何追责1、你和他恋爱同居,但并未登记结婚,与此同时你们的身份也很明穗谈确只是男女朋友,所以即使同居也为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以重婚罪起诉是不成立罪名的。2、至于他隐瞒结婚事实与你恋爱同居,在法律上还真是找不到一条适合的依据。因为他的行为并没有恶劣到负刑事责任的地步,毕竟也是你情我愿的男女关系,其中的隐瞒虽然有道德问题,但刑事法律不会涉及这些。3、如果从民法当中寻求依据,顶多从侵权行为中寻找理由,但想来想去,这种欺骗你与之恋爱并同居,还真的是找不到相关法规。4、至于同居期间,如果你为他花费过什么,倒是可以申请要回。五、重婚罪含义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中国邮政】您好,您的1015146690829号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空司东门收发室签收。客服电话11185。性侵犯罪不是隐私也不该是隐私!之所以要公布性侵犯罪的犯罪事实,主要目的就是让他周围的民众知晓并提高警惕,避免他对其他未成年人再次实施侵害。因此,既然是公开,当然是在他生活的地方公开才有意义。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均应该公开审理。强奸之类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隐私,是指受害者的隐私,而不是犯罪者的隐私。我想,公开性侵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是简单地把法院的终审判决文书复制拷贝到相关的平台,而是要做合理的必要的编辑,把可能泄露受害者信息的信息进行赛选处理。与其他犯罪不同,性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诸如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之类的刑罚,很难从根本上让这种犯罪改邪归正。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配合,这种犯罪的犯罪者极有可能再次伤害其他人。闫某KTV里脱下内裤半裸跳舞,让人摸,都认识你哈哈。天天逛歌厅找小姐还欠小姐小费,人称闫哥哥!脱掉内裤半裸跳舞,拉着女人的手摸丢人现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