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英法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基层法院,分设于港岛区、九龙区和新界区各地,约有10座。
裁判法院有权受理属其管辖的成年人实施的较轻微的
公诉
罪及简易罪案件,有权判处3年以下
监禁
及一定数额的罚金。
约8座裁判法院设儿童法庭,专门审判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及14岁至16岁少年实施的、除杀人以外的犯罪案件。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的看管、保护事项也有权处理。
裁判法院的法官除首席
裁判官
、常任裁判官外,还有特委裁判官。一般每座裁判法院有1位首席裁判官,负责其所在的裁判法院的一切事务,如受理新案件、安排每件案件的审讯日期等。常任裁判官可以独自主持审判案件,对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有权判处2年或以下监禁并处罚金,也可单处罚金。对实施两个或以上罪行的被告人有权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常任裁判官科刑时不得超越法律对个别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特委裁判官主持的法庭主要受理小贩、轻微违反
交通法规
及一般传票的案件,无权判处监禁。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有权判处2万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的,另订日期由常任裁判官审判。特委裁判官还有权签发对正常人的拘捕令和
搜查令
。
裁判法院还可聘请
太平绅士
审判案件。太平绅士主持的庭审至少由两人共同负责。他们在不超越法定的最高刑的原则下,对认定一个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6个月监禁或2,000港元罚金,对认定2个或以上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12个月以下监禁或3,000港元罚金。
在香港,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裁判法院。对
简易程序
或公诉程序皆可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选择
诉讼程序
。检察官认为应由
地方法
院管辖的,申请裁判法官移送有
管辖权
的地方法院,裁判法官依申请予以移送。地方法院无权管辖的最严重的
公诉案件
,依检察官的申请,裁判法院应当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后认定证据足够的,将案件移送
高等法院
。
检察官未提出移送申请、裁判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则安排日期由本院进行
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