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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帅康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有这个公司么?

中山帅康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有这个公司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山帅康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有这个公司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于2005年4月14日判决:一、认定帅康集团所有的注册证号为683579号、1920873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中山帅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字号,在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帅康”字样;三、中山帅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的产品等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等侵权标识的现存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等;四、中山帅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帅康集团损失40万元;五、费礼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帅康集团损失1万元;六、驳回帅康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60元、其他诉讼费1005元,合计16265元,由中山帅康负担10000元,费礼芳负担400元,帅康集团负担5865元。宣判后,中山帅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帅康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中山帅康生产,费礼芳不是销售者因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判认定中山帅康有突出使用“帅康”文字的行为缺乏证据,原判认定中山帅康所使用的组合商标与帅康集团的商标近似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第一项缺乏法律依据,原判第二项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判决中山帅康赔偿4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