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银行信用卡-网贷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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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正式发文开始限制信用卡投资网贷
日前,人民银行办公厅已经正式下达文件给各支行,提示网贷信用卡套现投资风险,想必随之而来的整顿和落实政策对网贷行业多少会有一些影响,致使... 2013-06-18 | 32983浏览 | 66评论
【爱贷网】要手持银行卡身份证 小心被办理信用卡!
去年在爱贷网注册了账号投了100元12个月标今年到期了去提现客服说让视频认证让手持身份证银行卡确定是本人!!!我说怕泄露资料我... 2015-11-25 | 12834浏览 | 28评论
信用卡逾期,为什么银行不走法律程序,而是要让催收员催收?
很多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有个疑问,信用卡没及时还款逾期了,银行直接走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起诉用户不就行了,为什么银行不这么做,反而要让不断... 2022-08-25 | 192浏览 | 0评论
最高法院就银行卡纠纷案件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计息时代或将完结
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共计27条规定,针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2018_23/C76D01(歧义是什么意思?歧义句意思就是:句子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但却不能确定究竟要表达哪种意思。)4FF1910A8CA465CB12E661575FA3ADF0B0_w2484_h1504.jpg在借记卡与信用卡的纠纷中,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问题尤其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此同时,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求,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此外,关于不良征信记录方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飞外网WEMONEY张国栋/编辑)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二、信用卡透支第二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三、伪卡交易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第八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九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条(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信用卡的伪卡交易)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卡行的求偿权)因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伪卡盗刷人的侵权责任)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不良征信记录禁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网络盗刷第十五条(网络盗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责任竞合)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条款)除前述已规定内容外,发卡行因网络盗刷应对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伪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其他问题第二十三条(民刑交叉之程序问题)当事人提起的银行卡纠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民刑交叉之欠款数额的确定)发卡行主张,在刑事案件中已返还的款项,应当依据银行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从欠款数额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民刑交叉之证据认定)在刑事诉讼阶段取得的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电子证据)能够通过照片、电子介质等形式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协议、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陆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第二十七条(时间效力)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10家银行信用卡提额最佳时机,2018年你的首提来了吗?
额度一直是卡友们热衷的话题,然而,信用额度的高低与个人的资质等有直接联系。我们一直提倡,额度够用就好,过高也并非绝对好,如果对目前手中的额度不满意,可以选择对的时机去申请调整。那么在下卡之后,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时机去调整额度呢?以下,我们对10家银行进行了盘点,供各位卡友进行参考。首次申请永久提额:a再次申请永久提额:b首次申请临时提额:c再次申请临时提额:da:开卡6个月后可致电客服申请b:间隔6个月后可再致电客服申请c: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60天d:第一次失效后可继续致电申请a:开卡6-7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b:提前致电客服申请c:开卡3-4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有效期1-3个月d:和第一次临提须间隔1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a:开卡3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答复b:间隔3个月后可再致电客服申请c:开卡3个月后提前致电客服申请,2个工作日内给答复,临调有效期60天d:提前致电客服,2个工作日(不超过60天)a:开卡6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b:提前致电客服申请c:提前致电客服申请d:提前致电客服申请a:开卡6个月后可致电客服申请b:开卡6个月后可致电客服申请c:开卡3个月后致电可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45天d:致电客服申请,和第一次临提无须间隔a:银行主动提高额度,致电无效b:银行主动提高,致电无效c: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2个月d:和第一次临提须间隔2个月致电a:致电客服申请b:间隔6个月后可致电客服申请c: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45天d:致电客服申请,和第一次临提无须间隔a:发卡6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b:6个月后可致电客服申请c:发卡6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1个月d:间隔1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c:开卡3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临调有效期1个月d:间隔3-6个月后致电客服申请用卡情况良好开卡3个月银行自动提额平安还有一个便捷渠道,证券开户,信托,存款或者买份人寿保险都可立即提额。
没用过信用卡,就很难办到银行贷款?
近来,有一位朋友吐槽,说自己头一次去银行办个人贷款,银行非但没有给他批贷,还让他先去办一张信用卡。他觉得很不痛快,想问这是什么逻辑?哪有不给人家办银行贷款,还带推销信用卡的?为什么你没用过信用卡,还很难办到银行贷款?其实呢,银行这么做不是没他的道理的,我们不能只站在被强行推销的心态去想这件事情。因为如果没有贷过款,也没有用过信用卡,确实是很难办到银行贷款的。那么,为什么没用过信用卡就很难办到银行贷款呢?一、既没贷过款,也没办过信用卡,那你有可能是信用白户哦。有一类人从来不跟银行打交道,也从来没跟银行发生过任何金融信贷交易。这类完全没有贷过款,没有办过信用卡的人,有可能是个人征信一片空白的征信白户。可是,不管是银行还是非银行的信贷机构,在面对贷款人的贷款申请时,都需要依据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上的信用数据来他的借贷风险。而一个人征信完全空白的人在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时,银行是很难做出判断的。这样,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就极有可能会被银行拒绝了。二、银行为什么要叫贷款申请人先办一张信用卡呢?现在信用卡的申请门槛其实并不算高,只要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上没有什么污点;且有稳定工作、收入和还款能力;是很容易申请办理到信用卡的(特别是从网上申请更容易通过)。所以,银行方面为了能让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上产生信贷数据,才建议贷款申请人先办理一张信用卡。而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上一旦开始有了信用数据,就能摆脱信用白户头衔了。银行方面也能够从中获得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数据,来判断贷款申请人的信贷风险了。信贷风险判断出来之后,银行也才能知道到底能不能借款给这个人!所以,有时候我们其实真的没必要那么排斥别人的推荐。这世界上所有的产品,都离不开推销,我也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东西是通过推销被我们熟知的。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我们能换个角度来想事情,可能就会发现不一样的真理。而银行让信用白户先办张信用卡,再来办个人贷款;也不全都是坏处,不是吗?
华夏银行信用卡网上支付的实践与秘诀
一、无法使用网上支付华夏银联白金信用卡到手,电话开卡后,开始使用网上支付。进行支付,却没有成功,说“该卡未签约网上支付业务!”又说“如果您还未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请登录我行个人网银签约网上支付功能后再支付。若使用证书版支付,请先将华夏盾插入USB接口中。”那么,就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吧。可是,登陆签约版网银后,怎么都找不到开通的入口。看到相似的“签约/修改/解约”,点击进去,却说,此功能只针对证书客户。所谓证书,准确的称法,也就是华夏的“个人网银证书版”。来到华夏银行柜台,要求开通证书网银。被告知,信用卡不可以开通证书网银。问,网上支付如何解决。回说,找前台经理给解决一下。找到经理,登陆网银,问网上支付功能开了没有。回说,可以正常支付。前台客服小姐并解释,华夏信用卡,只有支付宝快捷可用,如果商户支持信用卡支付,也可以大额支付。难道,3万信用卡只能淘宝吗?那还有什么意思!二、终于开通网上支付继续在网上翻来覆去,查找类似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发现,反映不能网上支付的不少,但没有一个可信可行的解决办法。当研读了《华夏银行新一代个人电子支付业务帮助说明》后,感到,华夏信用卡应该还是支持网付的。其中介绍说,网上支付(含一般支付、预授权、冻结),支持卡种是借记卡、信用卡,验证方式有网上支付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华夏盾数字证书,申请渠道是个人网银证书版,管理渠道也是个人网银证书版。目标都是个人网银证书版。不过,在华夏银行,没有人这样解释过。由此认为,必须办个储蓄卡并办理证书网银,然后下挂信用卡,再使用信用卡网上支付功能。中国银行就是这个方案。于是,第二次去华夏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同时开通证书网银。登陆,进入网银,直接操作网付开通程序,交费支付-电子支付-签约/修改/解约-信息-选择卡号。见到了信用卡号,因为当初的网银是用信用卡注册的,所以列表里已有待选的信用卡。如果没有,找到网银界面左侧“账户追加”,按提示操作,可快速完成。选中信用卡,确认,显示信息:卡号***,卡种华夏信用卡,签约种类网上支付,证书版验证单笔限额5000、日累计限额20000,手机动态验证码验证单笔限额500、累计限额2000,网上支付密码验证单笔限额300、日累计限额1000……等。其实,忙来忙去,重点是证书验证的大额支付。设置预留信息、网上支付密码,阅读同意《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网上支付”服务协议》,确认,完成,显示“交易成功”,收到短信通知“在个人网上银行签约网上支付成功”。开通网上支付过程,很顺利。三、实战体验网上支付试用B2C支付5000元。网银证书验证。按步骤完成一个个工序。期待成功。不料,没有成功,说是“单笔异常大额交易金额”,需要进一步验证,同时收到短信:……您在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一般支付5000元,已超过我行设置的单笔异常大额交易金额。确认支付请发送“是”,取消支付请发送“否”。当然是确认支付了,回复“是”。结果交易失败!错误信息:不正确的PIN。接着,试着支付1000元,提交后,直接说:交易失败!错误信息:允许的输入PIN次数超限。网上搜索,类似遭遇很多。有人一语中的:这种情况,就是这个支付通道不支持华夏信用卡。又有人说到,已知支持信用卡的通道有环讯、网银在线、易宝。此路不通,另辟蹊径。在GSD支付,300元,经由网银在线,选择签约网银、网上支付密码验证,成功。在YTD,500元,经由易宝支付,选择签约网银、手机短信密码验证,同样成功。依照这个办法操作,网上支付密码验证单笔300、每日1000,手机短信密码验证单笔500、每日2000,当日额度全部用完。就是说,每日实现支付3000。相对于不能支付,这已经是很不错的了。特别是,银行工作人员都没能明确解决的问题,个人通过探索,利用网络信息和银行有关服务,给解决了,应该算是一个成就。对于证书验证的大额支付,首战没有成功,心有不甘,继续摸索。围绕华夏信用卡支持环讯、网银在线、易宝等通道的提示,选择网银在线,试用证书验证方式支付。在ZSD,从1000元试起,2000,3000,4000,全部成功,支付达到了1万。操作路径是,充值-网银在线-银行卡支付-华夏银行-信用卡支付-立即支付-华夏盾密码-证书版支付-别名登陆(证件号码登陆)-网银登录密码-下一步-卡号(选择信用卡)-信用卡有效期-CCV2-提交-支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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