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范法官的业外行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 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 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一)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一) 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 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 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