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陪产假国家规定3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啦!以下是bwX***小编搜罗的广州市陪产假国家规定3篇,欢迎参考和借鉴! 这也意味着,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广东178天产假成为现实!
广州生育单独二胎的女职工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并且不能享受晚育假。
1、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州市计生局称晚育假和男方陪护假是为优待独生子女家庭。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晚育的女职工,可增加15天假期,广州女职工属一胎单孩、难产的,最多可享受178天假期。独生子女家庭,男方有10日看护假。但晚育假只规定生一孩时享受,生二孩时,没有这样的政策支持。男方的10天看护假也是为了优待独生子女家庭,生二孩也就肯定不能休了。 因此可知,广州生育单独二胎的女职工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并且不能享受晚育假。
一、2017年广州二胎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二、2017年广州二胎产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广东产假:最低128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注:其中了独生子女奖励的35天取消外,其他的仍然享受) 也就是说广东妇女产假最多可能为173天。98(国家规定)+30(难产)+15(晚育)+30(广东地区奖励假)=173天 广东婚假:3天 去年,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但,还是有婚假3天的。 广东陪产假:15天 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剖腹:98天+80天奖励假+30天破腹产假=208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而此次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消息公布后,很多刚生完孩子的妈妈都在问:“我刚好在休产假,也能享受这50天的延长假吗?”
答案是确定的!广东省卫计委表示, 正在休产假的人也能享受。
2017年广州产假工资新规定 2017年1月1日新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其生育前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