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最新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包括以下等数十条。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也包括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和支付日期。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构成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其权益。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雇员可以终止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赔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