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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基本程序

听证程序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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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基本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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