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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非法行医事件是怎么回事?

重新界定非法行医事件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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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非法行医事件是怎么回事?

点击“校园法治苗润华”头像+关注,与校园法律风险管理专家、中国儿童权利教育第一人苗润华互动交流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罗列了5种情况,其中第二种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良后果,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内容。目前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只有4种: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不应超出这个框架。此次修改是一大进步,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比如在火车上遇到急病人了,因为没有得到政府许可,万万不可救人,万一被救的人士告大夫侵权,那可就麻烦了。还有见到倒地老人千万不要扶,万一老人神志不清,甚至在家子女不养,你这一扶,其养老问题就解决了。你还真的别指望法律能给你一个公正,人家法官的神逻辑“你既然没撞人那你干嘛去扶”是宇宙无敌的。公民无法随意解释法律,也没法执行法律,也没法要求法院给一个公道,只能从保护自身出发,多为自己的安全考虑。比如我在北京当医生,我回山东老家看父母,后来给我父亲开了一个方子,按照政府的法律规定,我这就构成非法行医了。

根据国情民意是否可以这么界定:根据患者是否认可治疗者来界定,患者接受认可的、不论有无学历或治疗方法是否合乎现代科学都不是非法行医,凡是患者不接受不认可的、无论学历高低医德如何治疗方法多么科学合理,一律按非法行医罪惩处。这样可最大限度搞好医患关系,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我认为应完善改进几点。一,各当地备案医院,诊所机构,及备案个体从医人者在能让他自由执医的同时,也要让广大患者自由选择,是在医院医疗集团,离职人员,或个体诊所医生的人员,要让医患相互选择.这样既可医疗分流,又实际解决民众看病难,这种医疗体制.给医者备案医疗风险,给患者医疗保险。国家地方集体医疗资源不可缺少,个人开设诊所要有备案机制,而且要医者人人有医疗险备案管理,患者有权益赔偿保险法规。一般在职上班不离岗。.个体有行医道德风险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医院在职医生不允许开私人诊所。个体开诊所也要达标规模备案机制。凡能在医院机构在职有安全,风险共担。个体加入协会缴纳风险金备案自担。也就是说凡从医人员能赔偿承担风险责任就能执医资格,否則不允从医上岗执医开诊所!

没有执照行医,纯碎帮忙,分文不取治好了病。没有任何事,治好了收了钱就是非法行医!有执照治十死十医百死百没有事!上边有人罩着!

现在的法律是医生离开所在地就是非法行医,在紧急情况下就是合法的(是否紧急情况由法官决定),万一抢救失败家属可能会告你(告你是不是全科的,如果是妇科的你救心脏病人那就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