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育津贴2022年最新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筹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世日期贺并为准)已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禅散迹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加入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产(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筹划内生育或筹划内怀孕、流产、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工程)停发。生育津贴已本人当(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手段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嘱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嘱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筹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城镇职工筹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生育保险报销: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 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3、加入生育保险的女职掘运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妊娠不满12周(含本数)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本数)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本数)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 4、生育津贴的申领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根本账户上。 法律依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