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制作店铺招牌和广告牌,写上厂名的时候,可写上全称,也可以简写。如:XX县XX镇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等。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关说明: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