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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分别是指什么?

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分别是指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分别是指什么?

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分别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2单)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 ,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8多、15、12单)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履行,约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