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由于我国目前的集成电路保护存在着法律位阶效力较低、法定赔偿制度、集成电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尚未建立等问题,使得我国的相关立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加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在将来出台的法律中,除了较为全面地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重点规范以下几个问题:
1集成电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TRIPS协议中规定了在有关证据显然具有被销毁危险的前提下,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开庭前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集成电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对于保证侵权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被认为是对即发侵权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该项制度参照《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但是,如果被侵权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要依靠证据进行证明。但我国目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则缺乏法院依职权进行集成电路证据保全的规定,使得当集成电路的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由于证据的缺失而导致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况。因此,应当将来出台的集成电路保护法中针对有关集成电路诉讼证据保全的特点对法院依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以保证集成电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法定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立法采用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与损害相当的赔偿原则。但是在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损害赔偿额往往较难确定,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集成电路保护法》中借鉴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立集成电路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未来出台的法律中应当针对集成电路侵权的特点制定法定赔偿制度,使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延伸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规定得较为模糊,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效力的延伸问题是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主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不仅涉及设计本身与含有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且应当延伸到使用该产品的仪器设备甚至整机系统。这种权利的“无限延伸的保护”方式是借鉴专利权而设计的。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备专利那样的严格要求,因此其效力也不应当无限扩张,可以考虑在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时,规定以设计本身及含有该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为限。
4职务设计的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对职务设计所做的规定,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属于职务设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职务设计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在集成电路进入超大规模的时代以后,以个人能力制造出先进的大规模集成电路是较为困难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都是在单位组织下集体完成。我国目前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中对于职务设计的标准太高,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采取低标准的职务设计标准对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更为有利。我国在修改相应的集成电路的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可以降低职务设计的标准,规定只要创作者依其职务创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主要是利用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则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就应当归属于创作人所在的单位。
5海关禁令
集成电路侵权产品一旦被海关放行,就可以进入不同的销售渠道而难以控制。因此,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定中,更加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强调海关公权力介入的积极作用。在我国目前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中,缺少对海关禁令的规定。发达国家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均在该方面做出了规定。如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第910条规定:“违反该法第905条非法进口规定,如同违反海关法而进口的物品相同,将被扣押或没收”。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必须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但我国目前关于集成电路保护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有关海关禁令的规定,可考虑在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时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