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院指的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院本来有两重意思,宋金元时期,行院指的是杂剧艺人的居所,亦指演杂剧或院本的艺人。
行院之人既要承应官府,又要以色事人,但其"主业"却是以艺娱人。行院不等同于娼妓,二者之间只是"部分重合";行院也不等同于乐人,而只是"下属于"乐人。同时,手芹由于娼妓与乐人之间也毕祥毕是"部分重合"的关系,所以在元明时期,从事娱乐行业的人一身而兼行院、乐人、娼妓三种角色的情况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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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车若水《脚气集》里就有记载:“刘漫塘(宰)云,向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且有卖炊饼者自别处来,未有其地与资,而一城卖饼诸家便与借市,某送炊具,某贷面料,百需皆裕,谓之护行院,无毫忌心。”
到了明朝以后,行院就成了妓院的代名词。在冯梦龙的《醒世恒言·卷二零·张廷秀逃生救父》中也有记载:“不一日,三场已毕,同寓举人候榜,拉去行院中游串,作东戏耍。”
而乐户,则是古代人的一种身份象征。古时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她们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吹弹歌唱,供人娱乐。
《魏书·刑罚志》有记载:
“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乐户不能与良民通婚,世代相袭。乐户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直至雍正皇帝即位宴败后才将乐户的贱籍制度加以削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