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妾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清稗类钞》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不能不说,这是“仁恕”之道背后的黑色幽默。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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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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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对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泪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对待婢妾的态度,可就足以让现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对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评价。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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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人,这其中据说有两妾已经身怀有孕,他也无暇过问(床头人送人已是堪,更连腹中是否有儿女都不暇过问,是何态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师成以及翰林学士孙觌,都自称是苏东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苏轼之子,就连苏东坡认可的儿子苏过,都对这种情形不予否认,反而与梁、孙亲密无间。据说梁师成顾及兄弟情谊,甚至对家中帐房说:“凡小苏学士用钱,一万贯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查看更多
导读: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自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了。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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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辈女性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查看更多
对古代姬妾制度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则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其实,从母系氏族湮灭的那天起,姬妾制度就开始萌芽了。
若从如今的价值观来看,姬妾制度可谓是一种毫无人性,残忍至极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进入了家庭,融入了亲情,甚至,还强行将原本血脉相连的亲人,划分为压迫与被压迫两个类别。不得不说,中国人的劣根性,在此处体现的淋漓尽致。但实际上,古人也曾对姬妾制度提出过异议。
诸如:在《易经》中所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可是,在古代封建专制的大环境下,人性平等这般稚嫩的启蒙思想,终究敌不过独裁专断与享乐主义。
妻妾制度依旧盛行在中国大地上,甚至,还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和体系。
众所周知,古人是可以娶小老婆的,所以,许多人据此认为,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若真生活在古代,且在大庭广众之下,说出这句话会被视为不守礼法之人。其实,中国古代一直推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因为,那些后来娶进门的小老婆,是不可以算作合法配偶的。
确切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早在原始氏族社会阶段,中国就出现了类似妻妾制度的“媵制”,但是,这一制度并非人人适用,当时,只有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这一婚配制度。即:女儿嫁人时,岳父必须将家族中的同辈女性作为陪嫁,而嫁过去的奴隶或者是姐妹,都属于滕妾。
再往后发展,便出现了如今为人所知的“妾”。
妻与妾虽然同侍一夫,但是,待遇却是千差万别。小妾即使为丈夫诞下一儿半女,可是,地位始终是低人一等,而这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妻与妾的家世背景不同,妻子往往出身高贵,而小妾则是一些贫贱家庭的女子,有些甚至是被战败方当作礼物献出的。
因为,两者悬殊的地位差距,人们通常会说娶“妻”,纳“妾”,而不会说娶“妾”。另外,在娶妻时,给岳家送的钱财礼物被称作“聘礼”,但纳妾时送给家庭的钱财,却被称作“买妾之资”。在《谷梁传》中曾提到:“毋为妾为妻”,意思是说,妾不能被扶为正妻。
古时认为,男子有“妾”无“妻”,仍被视为单身。即使男子妾室满堂,但是,若没有正妻,也算是传统意义上的“鳏夫”。所以,妾的地位,几乎从一开始就成了定局。后来,到了唐宋时期,这一规则甚至成为了铁律。在《唐律疏议》中,曾明确写明“妾乃贱流”及“妾通买卖”,若有男子擅自升“妾”为“妻”,夫妾二人都会遭受到刑律的制裁。而且,在服刑结束之后,两人还得强行离异。
宋朝妾室的地位相较于唐朝并没有什么变化,直到元代,妻妾制度才稍稍顾全了女子的尊严。
在《元史·刑法志》中提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可见,当时典卖妻妾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虽然,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稳固,但是,在闹灾荒的年份,女子为人妻依旧难以避免被典卖养家的命运,如:谢万程“卖妻葬父”的典故。
暂且不从人类学的范畴考虑,历朝历代均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即:男子只可娶一位妻子。但是,到了义和团运动时期,太平天国内部却大行“一夫多妻”制。在《太平天国史》中记载:“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
可见,当时一夫多妻制只是高层官员的特权,可拥有的妻妾数量,甚至,还与官职直接挂钩。但是,当时太平天国推行的,却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令》,想来真是讽刺。
明、清时期,妻妾制度还是十分盛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一夫一妻”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后来,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制度才被真正确定。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的《婚姻法》颁布,其废除了之前践踏妇女尊严、 强迫包办、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同时,还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社会主义婚姻观。无论如何,曾经压迫万千中国女子的妻妾制度,已然被历史的浪潮推翻,使得中国女性再次站了起来!
参考资料:
【《清稗类钞》、《礼记·昏义篇》、《谷梁传》、《唐律疏议》、《太平天国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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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清稗类钞》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起源
《尸子·卷下》记载:“(尧)妻之(舜)以媓,媵之以娥。”古代诸侯贵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从嫁为媵妾者。《春秋·公羊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 起初妻和媵的差别并不大,娥皇、女英都是舜帝的妻子。《史记·五帝本纪》:“舜妻尧二女”。虞舜“遂为二妻之祖”。《庄子·则阳》则记载:“卫灵公有三个妻子,他们在一个盆池里洗澡”。正因为先秦存在“以妾为妻”、甚至“后妻贱而婢妾贵”的情况,李悝《法经》为维护等级制度而提出:“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guo);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发展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帝王称后、妃,平民称妻、妾。《汉书·外戚传》记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适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皇帝的正后称皇后,其他妃嫔统称夫人。皇帝之妾各有爵位,享有俸禄。《通典》说:“天子贵臣三公,贵妾三夫人。诸侯贵臣卿大夫,贵妾侄娣。大夫贵臣室老。士贵妾亦为娣侄。” 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汉人除了“嫡妻”外还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
《战国策》记载:“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卖掉妻子儿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书》:“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富者一掷千金买妾,穷人走投无路卖妻。特殊时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买卖的。“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则始于隋朝李谔。
《唐律疏议·户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义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在唐代妻的地位高于妾,妾的地位高于婢。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混淆,但“以妾为妻”的不在少数,如刘汾《大赦庵记》称:“汾起微陋,致身荣显,忝有九妻。曰郑氏,赠信国夫人。曰鲍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马氏,亦赠夫人。曰张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宋刑统·户婚律》:“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宋代妾的地位与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妾可以选择离开丈夫,并不都是男人卖买的物品,如苏轼《朝云诗(并引)》:“予家有数妾,四五年相继辞去,独朝云者随予南迁。”苏轼的诸妾是自己辞去的,所谓的“坡公又有婢名春娘”也不过是后人杜撰。、
《明代律例汇编》:“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该法令主要防止“妻妾失序”,但灾害时期人们甚至“卖妻鬻子以求苟活”。
《读例存疑》:“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清代依然存在鬻妻的情况,如谢万程“卖妻葬父”。
《太平天国史》:“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根据洪秀全颁布多妻诏诏令,表明了太平天国各王实行多妻制。
结束
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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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