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新生被罚陡坡蛙跳死亡,涉事老师构成什么犯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高一学生张某的突然猝死,真让人扼腕叹息,心情沉痛。好端端一个孩子竟然在往陡坡蛙跳时意外身亡。20米的距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张某出现意外呢?在没有法医鉴定出结果之前,也不好猜测什么,先让我看看事件的通报。
湖南邵阳市新邵县县委宣传部在通报中称,经公安机关查明,9月16日13时许,张某与同学周某在校午睡时违纪,班主任谢某将两人喊去操场进行教育。谢某在去操场的路上罚两人蛙跳,张某跳跃了约20米距离,突然后仰倒地昏迷。谢某等老师立即紧急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新邵县纪委监委已对校长谢某立案调查,县教育局已对班主任谢某某、政教主任蒋某、副校长龙某立案调查。相关善后事宜正在妥善开展。
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班主任在管理学生午睡纪律时,因为学生张某与周某违纪,便被叫出去教育,而后进行体罚。而体罚的项目是蛙跳,对于这个运动项目,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从坡下往上蛙跳,如果之前不做活动热身,在背着手往坡上跳的过程中,会使腿部血液流速变慢,而上身血液流速加快,会让脑部血压不断增高,据我的判断有可能会使脑血管突然破裂,造成脑溢血,在这种情况下,抢救不及时很快就容易造成患者失去生命。
对于学生张某的意外身亡,班主任谢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他本着对学生管理负责的态度,但是他的对学生张某的体罚方式却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因此他需要被追究过失伤害的法律后果。至于其他被立案调查的学校负责人,因为在管理上系有连带责任,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高一新生被罚蛙跳20米后突然倒地死亡,家长无法接受,这是人之常情。
老师在罚学生蛙跳之前也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老师和学校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啊!
当地宣传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县纪委和县教育局对相对责任人立案调查,群众期待着最终结果。
带着假设回顾一下事件经过。孩子在宿舍午休时说话,老师对其进行惩罚。两个孩子被要求“蛙跳”。从动机上来讲,老师是希望通过体育锻炼方式让孩子记住教训,实现锻炼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这样的惩教方式,在以前估计也使用过。从接受角度看,孩子对老师的惩教方式没有抵触,按照要求双臂紧扣深厚,从坡下调到坡上,20米距离,孩子没有提出要求。从结果看,孩子到达坡顶后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无从死亡。孩子突发异常,老师及时处置救治,但依然无力回天。
好的意愿产生了不好的结果,问题关键就在于用蛙跳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教是否合适?如果斜坡蛙跳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那是不是应该明确学生在校可以做哪些体育运动、老师能对学生说什么话呢?
个人认为,这起意外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将成为中国教育史上典型案例。如果,几位当事老师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伤人,因此承受牢狱之灾和物质赔偿的话,将会对教育从业者产生负面心理暗示,老师将更加不会教育学生、不敢教育学生。
当然,对于花样少年的意外身亡,我们也表示惋惜和同情。这样的事件也提醒广大家长,平时加强孩子体育锻炼,好身体永远是革命的本钱。
老师体罚学生在陡坡上蛙跳,最终造成学生死亡,我认为老师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报道,刚刚考入湖南邵阳市新邵县二中的小宇,仅仅因为在午休时间和同学吵闹,被班主任喊去操场进行教育。在去操场的路上经过一段约20米长的陡坡,班主任谢某罚小宇从下“蛙跳”到陡坡上。然而没想到的是,小宇从坡下跳到坡顶端后,突然倒地昏迷。谢某等老师立即紧急施救,并迅速将小宇送往医院,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小宇死亡时嘴角、耳朵和鼻孔里都有流血痕迹。
众所周知,蛙跳是一种难度较高的运动,并且如果姿势不对的话很容易造成身体损伤。班主任明明知道小宇并没有系统学习过蛙跳,还让他在一段陡坡上进行蛙跳,显然具有重大过失。事发当时烈日炎炎,班主任应当预见到让小宇顶着烈日在陡坡上蛙跳很有可能造成小宇受伤,但他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过失。最终造成小宇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危害后果和体罚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班主任老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新邵县纪委监委已对校长谢某立案调查,县教育局已对班主任谢某某、政教主任蒋某、副校长龙某立案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班主任确实是故意让小宇在陡坡上蛙跳,并且小宇也确实是因此而死的,那么该班主任将很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而学校也免不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希望小宇家属能够节哀顺变。
学生的问题为何过于极端解决,以这样的方式处理问题,你想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现在又造成了一出教育事故,不管你出于什么样样好心的教育目的,但是最终的悲剧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现在是学生是非常难教,而且现在家庭中孩子也是溺爱中长大,所以不管是个人意识,比较自我,个人责任意识更是无法说起,所以在遇到一些学习问题上,根本无法和他们说自己的责任,没有这样的意识,教师在教育这样的孩子时,你以这样过激的教育方式教育他,是违反相关的教育法规的。明知道这样有很大的风险,还要去做,就是要自己承担。
所以虽然有些孩子的教育是要给他一些教训,但是尽量通知父母,让他们的父母来校配合教育,这样不仅可以让父母认识教育问题,还能让自己的责任风险不要过线,而且教育的效果更好。
这个老师责任很大,如果孩子的身体查不到别的问题,我觉得基本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死亡了。估计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估计还要剥夺她的教师资格。
但是孩子的死因没还有调查清楚。并且个人认为还有很大的蹊跷之处。
据家属提供的死者在医院的照片显示,孩子的嘴角、耳朵和鼻孔里都有流血痕迹,如果眼睛也流血的话,这相当于电视中常见的“七窍流血”了。
然而“蛙跳”的地段只是一段长约20米的斜坡,死者张某宇是在被老师要求臂紧扣在身后,从下往上跳到顶端后,突然倒地的。
那么跳的时候为什么没问题,跳上去之后却会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并且,据孩子母亲说,孩子生前身强体壮,还好动。如果说烈阳下运动对身体确实有影响,但这样的身体素质不至于这么抗不下来吧。当然我不懂机体运动原理,所以有懂的同学可以讲讲,做些科普,以防此类事件再发生。
所以,这件事一定要严查,调查出孩子真正的死因,不放过一个坏人。大家觉得呢?
犯了过失致死罪。因为老师的动机是惩罚,而不是上述结果,所以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但作为老师应预见到这样的惩罚,学生可能会有伤死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任性惩罚,最后终生悲剧,造成上述后果。所以定过失罪比较确当,再考虑到后果是死亡,所以定过失之死罪 。
罚没关系,但这种危险的罚有点过分。相关对教师惩罚该由法院认定(法制国家),在这里讨论要网友给定性,头条有挑事拉流量之嫌,相关部门(教育)也无权自我包庇或自我重罚,社会法制了中国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