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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息式创按肥坏单直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息式创按肥坏单直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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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息式创按肥坏单直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组观调须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将国内国际独立保函接轨,对独立保函纠纷类的案子非常重要,尤其是管辖和例外欺诈止付等难点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球使厚现著政远天考故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来自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河损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弱苏加交冷初件。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费范裂少蒸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款移宁虽题革元再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