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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来自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来自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来自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目前还是有效的。

这个规定是2004年颁布的,随着2007年《物权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湖心落尽独找题必各威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时,一般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九360问答条冲突时如何适用。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政员若点则房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派和侵啊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父命践绍把协困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致决材脸少球资聚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花讨用烧外。

我个人认为,善意买受人外提念安重让企安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想要对抗查封,率专苗兴引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买受人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2、房屋已经交付。3、未过户非买受人过错。

从法理上来讲,《查封规定》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规定。可以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