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元凶—疑罪从有之佘祥林案解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和题主一样,也遇到过类似问题。
疑罪从有,来源于疑罪从无,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即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因此疑罪从有则是公检法机关从不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为了尽快结案,在证据不清,事实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来错误的判决。
疑罪从有这种情形的高峰期是上个世纪末国家处于严打阶段,尤其是在出现命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迫于压力,要在一定期限内迅速破案,在这种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比如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检察院,法院对于这些情况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也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佘祥林案就是在此期间发生的。
佘祥林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生于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谁也不会想到,这样一个原本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人,竟成为“杀人凶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与其妻张在玉因琐事吵架,张在玉由于身患精神病,在于丈夫佘祥林吵架后失踪。正是这小小的家庭纠纷,成为了日后佘祥林噩梦的开端。
由于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很长时间没有收到张在玉的消息,因此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了。
1994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
按正常的司法程序讲,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该提取女尸的DNA,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这么做,仅仅是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以及有关部门检测关于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无法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法判决。
当时湖北省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
“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当某些群众由于不懂法而又认准了一个死理时,往往会打着“民愤”的旗号,做出一些极度不理智的举动,迫使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错误认识去办案。省高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也许是苍天都看不下去了,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关于佘祥林案的思考
佘祥林一案,存在众多谜团:
第一点,公安机关的问题,“怕漏不怕错”,对防止冤错重视不够。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优劣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破案”。
这一点就导致一个问题,公安机关为了破案无所不用,最常见的就是刑讯逼供,根据佘祥林描述,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法院竟然以这种屈打成招的、完全不可靠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能审好案子吗?
第二点,在一审被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在未能查清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的情况下,竟然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省高院明明发现了本案的不妥之处,发回重审就是希望可以纠正本案,可是基层法院不仅没有纠正,反手就给判处了15年,这样怎么可能不出冤案。
最后一点,根据佘祥林的亲友消息: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上访申诉竟被关了9个月。9个月后,让她家拿钱来领人。佘母被领回时已变成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某村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
佘祥林原本被冤枉,他的家人为其上诉,怎么到头来家破人亡了呢?这一点笔者不能理解,原本无罪被冤枉的人,怎么反而会受到伤害。
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其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笔者不知道22万元对于家破人亡的佘祥林会有多大的作用,但是笔者感觉,对于佘祥林的遭遇,22万元,实在少了点。
随着我国的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正义越来越严格,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笔者相信我国的冤案终究有一天会彻底消失,笔者我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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