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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如下:

一、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

二、年12月31日前未满60周岁;

三、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可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四、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 周岁、女未满50周岁):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区)财政对这类乡村医生按个体参保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区)财政对这类乡村医生按照个人缴费额的全额予以补助,但不得超过当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补助额;

3、乡村医生参保并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凭当年度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申领补助。因此,村医负担大大减轻,老有所依的愿望也得到了满足。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