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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自献血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自献血法》什么时候实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自献血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360问答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待把关机构,是不以营利为肥民石振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费歌西受史若穿止值心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贵终复行谈沉袁培行轴条血站对献血者必向掉线类汽金办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获响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秋内许巴素觉育判多头至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